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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工会工作组织和管理办法
 

 

武汉工程大学工会工作组织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工程大学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全校教职工利益,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二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守正开新,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奋力作为,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化工相关学科领域国内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校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自身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选举工会常委;

 

(三)工会经费委员会;

 

(四)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向上级工会报批。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届期一致,为三年至五年。

 

第八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专职副主席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校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5.工会的财务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6.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7.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8.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前切实做好准备,对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是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执行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召开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履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工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  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确定的任务和决议。

 

(八)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部)积极协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四条 工会要积极支持学校行政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积极主动争取校行政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向校行政通报工作,邀请学校行政领导出席工会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及时争取校行政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指导和帮助。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第十五条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校工会可以代表教职工与行政就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和协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节。

 

第十七条 工会积极地参与学校改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十八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四)由工会组织的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工作任务要求,并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工作。关心工会干部力量的配备和素质的提高,考察和推荐专职干部人选,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校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织、宣传、文体、女工、青工等委员。工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财务工作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院(部)都须成立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部门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女工、青工、福利委员。单位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设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小组按照教研室、部、处、室、班组为单位     建设。

 

第八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教职工,深入一线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说服、诱导和自我教育的方针,办事同教职工商量,尊重教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条 工会干部要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制,多办实事、讲求实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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