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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工程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部)的管理,适应院(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院(部)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院(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院(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院(部)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院教代会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院(部)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院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部)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工资调整与奖酬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由院长发布实行。

 

(三)审议决定院(部)集体福利费用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院(部)领导干部,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参与干部考核和院(部)领导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院(部)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在五十人以上的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条 院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人数,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下属机构的数量、教职工总人数的多少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院教代会代表以教研室为单位由教职工按规定的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院教代会代表调离本院(部),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原单位补选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所在单位教代会的当然代表,院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以教研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教研室可联合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院教代会代表有权按照程序提出提案,就院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院(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因正当行使民主权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教代会或纪检办公室和监察处申诉、控告。

 

院教代会代表应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院教代会活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的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由院(部)工会委员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院(部)党、政、工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院(部)工会委员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部)工会委员会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做好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大会决议。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院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代表组长会议讨论处理。

 

第四章  参与日常工作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由院(部)工会委员会派代表(或选派教代会代表)参与院(部)日常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部)党、政领导应予以重视,主动安排、关心和支持。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部门工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院(部)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党政负责人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院(部)行政设立的各种民主管理机构(如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实验室建设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工作、评先奖励工作机构等),应通知院(部)工会委员会派人参加或选派办事公正、具备规定条件的教代会代表参加,并在其中工作。

 

第十八条 院(部)工会委员会应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定期组织教代会代表评议院(部)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可在每年年终结合干部考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附:二级教代会操作规程

 

一、二级教代会的筹备

 

1.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二级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3.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筹备领导小组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4.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批准。

 

5.二级单位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6.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由代表中的党、政、工其他领导干部参加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8.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9.提出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10.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1.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12.分别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二级教代会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二、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

 

1.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2.二级教代会的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二级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3.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三、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

 

1.二级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2.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3.二级教代会主要议程:

 

1)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汇报。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责任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10)大会表决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四、二级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1.二级单位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2.各专门工作小组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二级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督办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工作小组等。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方面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小组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4.二级单位行政首长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5.建立二级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每季度至少要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6.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分党委批准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7.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总结、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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