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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不服从疫情管控可采取强制措施
 
2月17日晚,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的决定》 全文>>

决定主要规定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职责和工作要求。
 
会议指出,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已发起全面总攻,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依法保障和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

决定共10条,回应了很多市民关切——  

1. 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

2.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村)防控体系,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力争做到确诊患者百分之百收治、疑似患者百分之百进行核酸检测、发热病人百分之百进行检测、密切接触者百分之百隔离、小区(村庄)百分之百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确保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隔尽隔。

3.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4.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

5.优先保障救治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物资供应。

6.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7. 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保持相应间距,配合开展排查调查、隔离观察和治疗等防控工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报告。 不服从疫情管控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8.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索取、传播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9.有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10.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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