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我校建设成为化工相关学科领域国内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为促进院(部)的发展,各院(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正确对待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单位仍有效;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调离学校的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教职工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团,人数少的由若干代表组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一般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或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党政干部、离退休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每次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遇到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听取代表团团长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负责大会期间各项活动,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及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提请预备会议选举通过。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经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由主席团协商产生。
教代会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或某方面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听取和审议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听取校领导的述职报告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专题报告;
听取和审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 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提前印发给代表,便于代表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分管校领导或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向代表就制定方案、条例、规章的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们能够充分发挥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代表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交书面材料,限制发言时间、保证大会按序进行。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将代表提案分类整理后,移交给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分类处理,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大会请假。代表应重视收集和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参加讨论积极发言,会后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并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为便于工作,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教代会常委同工会常委统一起来,一身二任,由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执行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常务委员会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方式进行运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正式成员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校办公室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措施,应充分听取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的意见,再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或教职工的意见,可组织教职工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询问,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做出回答与说明。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约请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举行报告会,通报情况,解答问题,并就学校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座谈,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六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教代会的有关职权,使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有专门机构处理,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等),也可成立专门处理某一重大问题临时性、专门性委员会,处理完毕后即行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其成员有的可以不是代表),由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选举通过。常设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教代会常委批准。
第三十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讨论制定民主管理的有关的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对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个别成员,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团的多数代表提出要求罢免,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召集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章 提案的征集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提案的立案、转交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8名委员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有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提案逐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分别进行处理;
(二)对已立案的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可建议大会主席团列为大会议题,会后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处理;属于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落实。有权要求他们在三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组织与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直接对话,促成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迟迟未能答复处理的提案,有权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尽快处理。
(四)对一部分重要提案的处理答复,以一定形式向全体代表通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约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调查研究,协商处理落实提案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并向执行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