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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武汉工程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本人为武汉工程大学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较强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较好的声誉。

 

第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工会会员人数确定。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鉴于我校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同时也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由所在单位的部门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无效;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有效。每张选票选取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未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票数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也依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校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工作完成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以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校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校工会委员会及各部门的工作、对校工会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校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学校,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单位出现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各级工会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各级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每届校工会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组成。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20%。女职工、青年教职工、劳模(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200人的,设代表3040;

 

会员2011000人的,设代表4060;

 

会员10015000人的,设代表6090;

 

会员500110000人的,设代表90130;

 

会员1000150000人的,设代表130180;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240人。

 

第二十三条 每届校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校工会常委会主持。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学校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候补、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届期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校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校工会领导缺额时,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六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校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将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代表团可推选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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